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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菜  

13歲國中少女透過友人認識24歲陳姓男子,展開交往;少女與陳發生3次性行為,最後一次是深夜在新北市永和區仁愛公園平台發生,過程中少女父親剛好致電找人,女生見來電顯示不敢接聽,後來在父親追問下聲稱被性侵。新北地檢署今天認定兩人是合意性交,僅依對未滿14歲少女性交罪提起公訴。起訴指出,24歲陳姓男子在2014年8月間透過李姓女子認識13歲國中少女,兩人展開交往,同月就陸續在新北市永和區旅館、河堤、公園發生3次性行為;最後一次是少女晚上跟著父親到親友家,少女說要去逛樂華夜市,父親就讓她去逛。到了晚上11時許,少女父親見女兒還不回來,連續撥打數通電話,但女兒都不接;他擔心外出找女兒,邊找邊打電話時,少女剛好返回。父親詢問「為何不接電話」,少女聲稱「以為是朋友打來,不想接聽」。少女父親見她神情有異,反覆追問,少女才表示跟李姓女友人一起逛夜市,李女有帶一個陳姓男子來,父親致電當下,陳正將她拉到永和區仁愛公園內強迫發生性行為,少女父親憤怒帶她報警提告。檢方偵訊時,少女證稱當晚她跟李女、陳姓男子一起逛夜市,接著3人一起到仁愛夜市,後來李女不見了,她就遇害;李女卻證稱,當晚少女是自己去跟陳姓男子逛夜市,她根本沒有去,她還打電話叫少女不要去,趕快回家。檢方傳喚陳姓男子,他承認與少女交往,在河堤、公園、旅館發生3次性行為,但都有經過少女同意;他不知道少女未滿14歲,覺得她看起來很成熟。檢方認定,如果少女遭到性侵,在父親致電時應該立即接聽,或事後馬上回電求救;但少女先謊稱以為是朋友來電而不接聽,被父親質問才稱被性侵,證詞又與李姓女友人不符,與常情有違,認定應是合意與男生發生性行為。一名13歲國中少女與24歲陳姓男子深夜在新北市永和區仁愛公園平台發生性行為,過程中少女父親剛好致電找人,女生見來電顯示不敢接聽。示意圖/ingimage 分享 faceboo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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